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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常用刑法内容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有关的罪名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概念是什么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规定,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 (1994年5月20日公复字[1994]4号)北京市公安局:你局《关于将东洋武士刀纳入管制刀具管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明确了管制刀具的范围。据此,我们认为,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的规定,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应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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