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通用刑法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关联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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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义是什么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九、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分析公诉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朝景……辩护人:范圣忠,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龚朝景在寿宁县后当洋一中宿舍8楼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利用加拿大和湖北省荆门市图书馆的服务器制作淫秽网站www.18dy.net供访客点击浏览收取注册费。同时,被告人龚朝景利用www.18dy.net网站,制作网页病毒木马,植入用户电脑,通过盗取访客游戏账号和密码的方法转移他人的游戏装备,并在“5173”交易网站出售牟利,以上两种手段共牟利人民币8589元。经福建省公安厅鉴定,共传播淫秽电影222部、淫秽电子图片2720张、淫秽电子文章142篇,注册会员达12821人,总点击数达679913次。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龚朝景供述了制作www.18dy.net网站,用网页病毒木马盗取访客游戏装备在交易网站出售,得款人民币8289元及制作淫秽物品供访客点击浏览的事实经过。其辩称:没有以牟利为目的,收取手机注册费是网民点击合法电影所得,不能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总点击数,应剔除重复点击部分,以实际点击数为准。请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朝景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成立,被告人实施的只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1)被告人制作淫秽网站,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取得任何利益。访客进入www.18dy.net网站或注册成会员无需交费,被告人收取的8589元人民币与制作淫秽网站之间无因果关系。(2)《电子数据鉴定书》确定的会员数、点击数、链接的淫秽图片、电影应扣除没有淫秽内容的会员数和该部分会员的点击数,被告人和同案人等自己的点击数,经过链接不能直接浏览的淫秽图片、淫秽电影的数量。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5月,被告人龚朝景(QQ网名“ISP→”)在其居住的寿宁县鳌阳镇后当洋寿宁一中宿舍8层以柳应建为户名安装宽带后,利用加拿大的免费服务器制作www.18dy.net网站(十八电影网)供访客点击浏览。其间,制作网页病毒木马植入用户电脑,盗取访客游戏装备,在“5173”交易网站出售,从中得款人民币8289元。7月份,加拿大的免费服务器到期被关。9月份,被告人龚朝景通过中国服务器论坛转租了郭景瑞(QQ网名“风云”)从湖北省荆门市图书馆的余金国(QQ网名“金库”)处租用的服务器,9月18日,被告人龚朝景的淫秽网站www.18dy.net开始建设,几天后,因服务器被余金国变更,被告人龚朝景即用“旁注”软件找到余金国,经联系,余金国先后将荆门市图书馆和荆门市亿威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租给被告人龚朝景使用。被告人龚朝景在www.18dy.net网站的主页上通过“引诱性”的图片广告条的形式让网民点击进入手机注册页面,并用柳明树的名字开设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在北京世纪网聚科技有限公司的诚信日付联盟、武汉龙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情链日付短信联盟、短信日付联盟、服务器在厦门的一个日付短信联盟等四家网站开通手机注册。11月26日、28日,诚信日付联盟分两次共汇给被告人龚朝景手机佣金人民币299元。经福建省公安厅鉴定,www.18dy.net淫秽网站共有淫秽电影222部、淫秽电子图片2720张、淫秽电子文章142篇,注册的会员12821人,点击数为679913次。案发后,被告人龚朝景外逃。2006年2月21日,被告人龚朝景在连江县慕浦村一黑网吧被宁德市公安局干警抓获。被告人龚朝景利用加拿大的免费服务器制作网站,盗取他人游戏装备出售得款8289元的行为是在其开始建设淫秽网站之前,因此,被告人龚朝景盗取的他人游戏装备得款8289元,不能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的牟利款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余金国的证言及交待材料,证实其曾将荆门市图书馆的服务器出租给QQ网名为“风云”的人,该服务器的系统被其重装后,网名为“ISP→”的人与其联系说,他向“风云”租用的服务器被关,要求开通。后其先后将荆门市图书馆和荆门市亿威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开给“ISP→”的人使用,“ISP→”在服务器上制作www.18dy.net网站,其中有色情栏目。2.证人李维龙、徐盛翌、范玲、李振兵的证言,证实荆门市亿威科技有限公司有将一台服务器出租给李维龙使用。李维龙、徐盛翌证实余金国知道这台服务器的超级用户密码。3.证人周长河的证言,证实2005年7、8月间,郭景瑞(QQ网名“风云”)向荆门市图书馆QQ网名为“金库”的人租了一台服务器。4.证人王科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12日,其发现“十八电影网”的网站有许多色情的电影和图片。5.证人唐义梅、金向清的证言,证实唐义梅将柳应建的身份证和教师证借给被告人龚朝景申请安装宽带。6.湖北省荆门市电信分公司信息发展部出具的调查材料,证实被告人龚朝景制作的淫秽网站所属的服务器登记姓名为荆门市图书馆和荆门市亿威科技有限公司。7.金华得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5173”网站虚拟装备交易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龚朝景利用www.18dy.net网站,盗取他人游戏装备在“5173”交易网站出售,得款人民币8289元。8.北京世纪网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协查报告及附件,宁德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附件、宁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短信日付联盟网站上注册资料,物证: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经审查,北京世纪网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协查报告所证实的被告人龚朝景注册使用其公司代收费通道的数据与其出具的附件、宁德市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的附件中所列的数据及被告人龚朝景实际收到的手机佣金人民币299元等内容有出入。本院认为,应以附件上所列的数据及被告人龚朝景实际收到的299元人民币认定。因此,本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龚朝景向短信日付联盟网站注册的资料为用户名柳明树、卡号9558801407100600374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及被告人龚朝景共收到诚信日付联盟汇给的手机佣金人民币299元。9.福建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闽公鉴字[2006]03号《福建省公安厅电子数据鉴定鉴定书》、宁德市公安局出具的宁公三鉴[2006]001号《关于宁德市龚朝景的电子物品(网络电影、图片及文章)的鉴定结论》及物证:光盘两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认为,《福建省公安厅电子数据鉴定鉴定书》没有区分注册会员数,点击数没有扣除被告人、同案人和网民重复点击的次数及经过点击链接如果只是IP点,还要继续链接点击查找才能看到淫秽图片或电影的部分点击数。经审查认为,《福建省公安厅电子数据鉴定鉴定书》中认定的注册会员数,均是淫秽网站建设后注册会员的注册数,而且也对各种淫秽物品的数量及点击数进行了区分,其计算方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取证程序合法。此,本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龚朝景制作的淫秽网站开始建设的时间为2005年9月18日,网站有淫秽电影222部、淫秽电子图片2720张、淫秽电子文章142篇,注册会员12821人,总点击数679913次。10.宁德电信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证实寿宁县鳌阳镇后当洋寿宁一中宿舍8层的宽带用户名为柳应建。11.宁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现场电子取证记录及宁公(网鉴)检[2005]047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取证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龚朝景用于作案的电脑主机硬盘的基本信息情况。12.提取物证笔录、证据提取笔录、对色情网站www.18dy.net相关电子证据提取固定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荆门市图书馆、荆门市亿威科技有限公司提取证据的情况。13.宁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被告人龚朝景作案地点位于寿宁县后当洋寿宁一中宿舍8层。14.宁德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证:兼容电脑主机、飞利浦显示器,证实公安机关在寿宁一中宿舍8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人龚朝景用于作案的兼容电脑主机、飞利浦显示器的情况。15.寿宁县公安局鳌阳公安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龚朝景生于1984年9月22日,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宁德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宁德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侦破情况及被告人龚朝景被抓获的经过。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龚朝景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中淫秽电影222部、淫秽电子图片2720张、淫秽电子文章142篇,总点击数679913次,注册会员12821人,个人牟利人民币29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龚朝景盗取他人游戏装备出售得款8289元的行为与其制作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不作为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牟利数额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朝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数额应变更为299元,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但此款属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告人龚朝景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可从其在淫秽网站的主页制作了“引诱陛”的图片广告条让网民点击进入手机注册页面,且在诚信日付联盟、情链日付短信联盟、短信日付联盟等网站开通手机注册及经网民点击后,实际从诚信日付联盟处收到手机佣金人民币299元的事实中得以确认。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朝景没有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符合本案的事实,不予采信;被告人龚朝景制作的淫秽网站有淫秽电影222部、淫秽电子图片2720张、淫秽电子文章142篇,总点击数679913次,注册会员12821人的事实,有取证程序合法及计算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福建省公安厅电子数据鉴定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注册会员数、点击数、链接的淫秽图片、电影应扣除没有淫秽内容时的会员数和该部分会员的点击数,被告人和同案人等的点击数,经过链接不能直接浏览的淫秽图片、淫秽电影的数量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采信。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龚朝景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被告人龚朝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5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3.作案工具兼容电脑主机一台、飞利浦显示器一台,予以没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朝景上诉称:(1)其主观上没有牟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因制作淫秽网站取得利益,其网站的访客选择点击浮动的广告所看到的是合法内容,故收入的299元与制作淫秽网站没有关系,因此,原判定性错误;(2)原判认定的淫秽物品的数量有误,其中,管理人员的点击次数应扣除,间接链接的影片和图片应扣除,前期无淫秽内容的网站的注册会员应扣除。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辩护词推荐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苏州诺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诉讼活动。 我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依法向被告人所在单位的同事了解了情况,为了履行法定职责,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江苏省XX市人民检察院XX检刑诉(2006)第XXX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辩护人对此持有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一、本案被告人不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1、开JT网吧,从互联网上下载游戏、电影,让顾客玩游戏、上网、看电影等等,当然是为了营利,但不能说是为了“牟利”。因为对于什么叫“淫秽电影”,JT网吧的工作人员和被告人陈某并不了解,至于XX市公安局计算机通讯管理科在JT网吧查出了多少“淫秽电影”,JT网吧的工作人员和陈某在先前均不知晓。2、我在会见陈某时,陈某说下载电影是他干的,他认为下载的电影只露上半身,不露下半身,不是淫秽的,也从来没有任何人告诉他这就是淫秽电影,是不能下载的,XX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也没有公告哪些电影是淫秽的,是不能下载、不能放映的。3、由于各网吧均有不同程度的类似片种,XX地方几乎各家网吧均有此类片子,而JT网吧的电影网站就是到XX大网吧去学了后建立的。又因为JT网吧的电影都是从江苏电信的广域星空下载的,因此JT网吧的工作人员就认为这些影片都是合法的,不是淫秽的。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这给老百姓识别是否淫秽物品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5、陈某既非JT网吧的老板、也非股东和经理,其身份仅为网吧的普通工作人员,每月收入是固定工资800元,网吧利润的多少和他没有关系,因此他主观上没有非法牟利的动机。因此,我认为本案被告人陈某不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二、本案的客观方面,关键是如何认定“实际被点击数”,起诉书认定涉案电影实际被点击数13185次,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但是在JT网吧,电影视频安装在电脑硬盘上,浏览者无须上网而是通过网吧服务器观看电影,传播范围仅限于网吧内的几台电脑,并不属于我国全力打击的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犯罪。退一万步讲,就算是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那么“实际被点击数”就是罪与非罪的关键。但是,起诉书认定的JT网吧中电影引导网页的点击数是虚假的,而不是实际的。该电影引导网页的点击数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来自JT网吧的访问,即JT网吧内部的点击数,二是来自嘉兴JT网吧的访问,即来自嘉兴的网吧点击数,第三是来自互联网的访问,那是因为JT网吧工作的人员为了方便别人访问他的同学录,开放了外网对内网的访问,即来自互联网的点击数。后面两部分点击者虽然能看到电影引导网页但看不到电影(因为电影是内网地址,外网包括嘉兴的网吧(该网吧没有开放播放电影的路径)但点击数却被累加进去了。而且电影引导网页点击数不等于电影点击数,电影引导网页链接和电影链接是两个独立的链接,互无关联,两者的关系在于,电影链接嵌在电影引导网页里,只有通过访问电影引导网页才能得到电影链接。所以访问了电影的,必然同时访问了电影引导网页;访问了电影引导网页的,则未必访问了电影,所以电影引导网页点击数肯定大于电影的实际点击数。起诉书认定的点击数是电影引导网页点击数,再加上该点击数由三部分组成,因此,起诉书认定的点击数是有很大水分的,是虚假的。JT网吧的事实情况是:大部分网民以网络游戏为主,看电影大多是中年人和不会玩也不想玩游戏的女性网民,还有,就算网民不看此本电影,但你只要一打开这本电影的电影引导网页就算你一次的点击数,而且在网吧观看此类影片的人实属少数。点击数多,是因为上述多方面的原因,如果说是以此来牟利的话,那就太牵强了。因此,可以肯定地说:无法统计真正看过“淫秽电影的人数”和“实际被点击数”。我和JT网吧的网管通过互联网做过一个实验,可以完全证实以上情况。(法庭也可以通过实验来验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不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本案的客观方面也证据不足,因此,本案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共同要件,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陈某无罪,本辩护人要求立即释放被告人陈某。谢谢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