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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常用刑法内容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罪名概念 非法采矿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开采矿产资源,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者其他矿区进行采矿,或者未经许可私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资源,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人违反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进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国家采取保护性开采的矿产资源,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把握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行为人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即行为人实施的是无证开采的行为,行为人无证开采是指行为人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被吊销、注销之后,仍然实施开采行为,或者行为人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种或矿区的范围实施采矿行为。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开采的矿产品经济价值达到10万元至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行为人对国家的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采取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万元至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行为人在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受到行政处罚达两次以上,又再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以及行为人实施的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等的情形。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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