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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ニ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常用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ニ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类似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妨害清算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概念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负有义务披露重要信息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隐瞒应当披露的重要事实或者存在虚假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其他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此外,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修改后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原有犯罪主体“公司”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以及“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限定,实际上缩小了主体范围。通常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和发行人、发行债券的公司或企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本罪采取单罚制,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立法上采用单罚制主要是基于本罪的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也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者,对公司、企业进行刑事处罚会进一步损害公司、企业的股东权益的考虑。有学者认为本罪只处罚自然人主体,并非是对单位主体采取了单罚制,而是因为本罪并不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不是单位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而非公司和企业这样的单位主体,因此并不处罚单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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