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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组织卖血罪常见刑法内容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组织卖血罪近似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非法组织卖血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非法组织卖血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非法组织卖血罪罪名定义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构成犯罪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二条[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指的是“血头”、“血霸”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擅自组织他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者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是指“血头”、“血霸”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用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暴力方法,强行、迫使不愿提供血液的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由于该种行为除了扰乱国家采供血秩序外,还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因此在处刑上,比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要重,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行为会污染血源,对供血人、用血人、血库都会造成危害导致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扩散,因此要严厉打击。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等手段控制多人非法出卖血液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营利的目的。在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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