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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定义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有关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所谓私自出售,是指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有偿出卖给外国人。而私自赠送,则是无价地将珍贵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出售、赠送成功,并不影响本罪成立。例如,在出售过程中即被抓获的,也仍应按本罪处理。珍贵文物的来源,应是私人收藏的。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1条第4款的规定,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本法将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单列一条,独立成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如行为人仅触犯了其中一个罪名,则以其中的一罪定罪处刑。如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行为的,则可以定两个罪名,但不能实行数罪并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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