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ニ条之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常用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ニ条之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罪名概念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构成犯罪的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包括社会管理秩序。但是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因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次要客体才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犯罪主体
根据本罪的罪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己满十六周岁的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且根据该条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仅仅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行为。而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论其行为危害性大小均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本罪中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围包括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而对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本罪的主体应是己满十六周岁的人,而不包括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