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常见刑法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定义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行为人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规定的罪名。取消了原本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口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起点的确定
本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为人构成犯罪就要在此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