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有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其他形式与他人维持同居关系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已经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又与其他人结婚或者以同居的形式维持关系,就构成了有配偶而重婚罪。重婚罪是为了保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保障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而设立的。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已经有婚姻关系的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适用。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长刑期不超过5年。同时,如果该行为对已有的婚姻关系造成了严重后果,也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有婚姻关系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其他形式与他人维持同居关系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已经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又与其他人结婚或者以同居的形式维持关系,就构成了有配偶而重婚罪。
重婚罪是为了保护婚姻制度的稳定和保障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而设立的。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已经有婚姻关系的人,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适用。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长刑期不超过5年。同时,如果该行为对已有的婚姻关系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可以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是在未经离婚或者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该行为就构成了重婚罪。但是,如果离婚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并生效,或者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再与他人结婚,就不构成重婚罪。
总而言之,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行为者将会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重婚罪刑事强制措施是什么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毁灭、伪造证据等方式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而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预防性措施。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并不是在任何犯罪中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刑事强制措施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不是必须要适用。即使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也必须考虑到合比例原则,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强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相当。即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在后续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本罪与非罪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