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相关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是什么意思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经常性的打骂、冻饿,或者关禁闭,有病不给治疗,或强迫从事过度的劳动等方式,对被害人在身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迫害,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虐待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也包括对家庭成员之间和睦关系的破坏。家庭乃是社会的重要单位,家庭的团结义务乃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因此必须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必须对实施虐待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尤其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人的观念中还存在着家长制、男尊女卑等错误的观念,这是封建陈旧思想的残余,必须将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在此类思想支配下实施的虐待行为进行打击。
虐待罪罪名变迁
虐待行为古已有之,受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等封建思想的影响,有些受虐待的家庭成员逆来顺受或者难以反抗,助长了施虐者的嚣张气焰,往往会造成被虐待者伤残或死亡的后果。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第18条规定“:女子再行结婚,其新夫愿意抚养小孩的……领养小孩的新夫,必须向乡苏维埃或市苏维埃登记,经登记后,须负责抚养成年,不得中途停止和虐待。” 1979年《刑法》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中的第182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订,将第七章整体挪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由此,虐待罪也归入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从立法的宗旨来看,规定虐待罪是为了保证家庭成员的平等生活权益,维护正常的家庭关系。二、虐待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