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取证的难点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证据链:取证过程中,需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但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往往很难获取到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从生产、运输、销售到购买的全过程证据,这就给取证带来了困难。2.隐蔽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往往是一种偷偷摸摸的行为,销售者往往会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避免被发现。这就需要取证人员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找到销售者并获取相关证据。3.证据保存问题:假冒注册商标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销售者可能会销毁相关证据以逃避法律追究。因此,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取证的难点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证据链:取证过程中,需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但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往往很难获取到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从生产、运输、销售到购买的全过程证据,这就给取证带来了困难。
2. 隐蔽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往往是一种偷偷摸摸的行为,销售者往往会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避免被发现。这就需要取证人员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找到销售者并获取相关证据。
3. 证据保存问题:假冒注册商标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销售者可能会销毁相关证据以逃避法律追究。因此,取证人员需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保存完整性,以便后续使用。
4. 跨境追踪:有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人可能是在国外进行的,这就需要进行跨境追踪,并协调国际合作才能获取到相关证据。这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和复杂性。
总的来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取证难点主要在于证据链的不完整、销售者的隐蔽性、证据保存问题以及跨境追踪的困难。针对这些问题,取证人员需要充分调动资源,采取合适的手段,确保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假冒注册商标罪确定基本犯量刑起点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行为人对两种注册商标进行假冒,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了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罪数形态
如果在实施其他犯罪时使用了假冒注册商标的方法,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其他犯罪的,根据行为的个数,以牵连犯或者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例如,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时,往往会连带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时,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假冒商品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单独以本罪论处;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对此做了规定,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实施本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实施本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假冒注册商标罪共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七、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八、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以下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