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常用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概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道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仍然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对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窝藏是指行为人对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藏匿或保管,而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转移是指行为人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转移存放地点,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收购是指以金钱等购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这里的收购不一定要获利,只要行为人将一定的金钱或物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的收益结成对价即可。代为销售是指行为人自己不购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是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违法犯罪所得及的收益进行出售。此外,行为人进行居间介绍的行为,也属于这类的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还包括其他一些行为方式,这些行为方式的本质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碍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客体要件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