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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常用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罪名概念 所谓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相关人员在从事生产的过程中,所应用的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或者在不符合国家对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活动,由于生产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而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以及造成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入刑法的,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并没有规定该罪名,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中国的发展,重大劳动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因此在制定1997年刑法时规定了这一罪名,并在后续的刑法修正案中对其进行了修改补充规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体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安全。生产安全重于泰山,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风险社会已经来临,在生产过程中,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科学技术的运用,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随处可见的风险,在生产过程中稍不注意会发生重大事故。如果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或者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刑法必须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进行规制,以保障各行各业的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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