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常用刑法内容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定义是什么
所谓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依法履行会计、统计职责的会计、统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79年制定现行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判多久
本罪只包含一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构成犯罪的,就要在此量刑区间内裁量刑罚。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司法解释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 国务院发布)第十九条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缺陷关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规定的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