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常见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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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罪名定义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却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 徇私舞弊,一般是为了满足私情私利,在从事公务追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弄虚作假,应为而不为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该调查不调查,该查封、扣押伪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该处罚的不处罚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纯正的不作为。如果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实施了追究,但如果具有其他行为,如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公安人员该移送起诉的不移送起诉;检察人员该起诉的不起诉;等等,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