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概念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和药品使用单位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利用对身体造成严重健康危害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以刑法修正案是以新修订的罪名增加了提供行为。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药品管理制度以及公众的健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劣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劣药是指药品的成分等与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相符合,或者有效期不符合规定,如不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不注明相关的生产批号,超过有效期使用,或者接触药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未经批准添加染色剂、防腐剂等原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