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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0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通用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0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受贿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定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实施受贿的行为,也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受贿行为。当然在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时也不能仅仅依照是否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工作来认定。如果行为人在类似单位工作,但是其并不从事公务,也就是说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类人员实施受贿行为的,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司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分析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12月,被告人元某某开始担任××汽车贸易公司计划供应经理、采购经理,负责公司采购事宜。2006年春节、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元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购车需要赞助、打牌输钱等名义分两次向供应商××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1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元某某挡获。为支付上述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元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律师辩护:被告人元某某的亲属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蓬勃为陈某辩护,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元某某在案发前向公司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属刑法规定的自首行为,并已取得公司的谅解;元某某还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应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被告人元某某进入××汽车贸易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计划供应经理、采购经理,负责公司汽车音响采购事宜,至2008年底离职。被告人元某某在任职期间,于2006年春节、2007年春节前后,分别以自己购车需要赞助、打牌输钱等名义两次向供应商××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2006年6月20日,被告人元某某向××汽车贸易公司审计部工作人员坦白其任职期间收受好处费20万元的事实。2011年6月24日,××汽车贸易司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元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线索,并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元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元某某在案发前主动向公司坦白犯罪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法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元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元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元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元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元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元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据此,为维护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元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元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辩护词推荐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和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以被告人辩护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详细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和起诉书。本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下面,仅就对被告量刑问题,发表以下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一、主观恶性较小,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何某某于2000年到现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工程咨询分公司预算部工作,根据该单位反映,被告负责燃气工程预算工作七年多来,工作认真负责,认真钻研业务,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在工程预算审核中能坚持原则依规办事,从未发生故意拖延结算和徇私结算事情,受到客户一致好评,单位和客户对其工作是非常满意的。在本案所涉的在审核预算中发生的两起受贿事实,都是行贿人主动送的,作为被告在审核过程中,是严格按规定实事求是进行审核的,未因收受对方金钱而牺牲国家和单位的利益对其照顾。在财产方面,国家和单位未受到任何损失。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中,只要谋取了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利益,都属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但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在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上还是有区别的,在量刑时更应有所区别。被告何某某虽接受了对方的现金,但并违规为其审核,也未给予照顾。这一情节,希望法庭在对其量刑时应以考虑。二、受贿款已全部退还,应予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何某某在检察机关调查阶段,就明确表示将受贿款全部退还,因确定不了具体数额,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才未退还。案件提起公诉后,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再次委托律师转告其家属筹款退还。现受贿款已交给法院。这一行为,说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对犯罪性质的认识,被告人犯罪后是否退还受贿款,不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希望法庭给予充分考虑。三、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并适用缓刑。根据检察机关公诉卷宗,被告何某某是2007年9月21日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卷宗中反映被告受贿事实内容的第一份笔录是2007年9月20日。该笔录是调查笔录,被告人是以证人身份接受调查的,检察机关在询问前,向被告出示了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也在告知书上签了字。卷宗第58页下数第10行记载:你谈谈你在近几年土建工程审核过程中是否有不正常的经济往来?接下来被告便如实全部交待了收受他人贿赂的问题。上述事实说明,被告人是在未被立案未被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前,是在以证人的身份接受调查过程中主动交待受贿事实的。。从卷宗内容看,检察机关并未掌握其受贿犯罪事实,对被告主动交待受贿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涉案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为45000元。刑法163条规定,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办理违反企业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索取或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一万元属于数额较;索取或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也就是说,受贿近十万元,最高刑为五年。从本案数额上看,被告何某某受贿45000元,不到五年刑罚的二分之一,刑期应在三年以下。在考虑被告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未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和全部退赃及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希望法庭充分考虑上述情况,从刑法惩办和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和谐执法理念出发,对被告做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05-07)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2002年5月14日)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1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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