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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臧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臧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却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然拒不支付,不支付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犯罪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体是什么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广大的劳动者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薪酬是我国重要的民生工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为了使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劳动报酬,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打击,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本罪共犯中主从犯的划分 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指积极参加或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从犯主要是指帮助犯或其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由于该犯罪行为系不作为犯罪行为,因此,在认定主从犯时,应同作为犯有所区别。尤其是在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共同正犯的场合时,其认定的标准同作为犯罪有明显的不同,即要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来区分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中的正犯。因为,如果行为人在单独犯的情况下不具有作为义务,那么他与有作为义务者共同实施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只能成立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不能成为共同正犯。下面本文对本罪共犯中的主从犯划分通过是否构成共同正犯来做一具体阐述: (1)在共同正犯的场合 如果本罪的共犯是由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构成,则在这种共犯条件下,由于二者均存在着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如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系二者合议,那么,两者的行为就为共同正犯行为。在构成共同正犯的情形下,区分其主从犯,应根据犯罪行为人在共同实施犯罪时所起的作用和社会危险程度来给予认定。 (2)在非共同正犯的其他场合 ①犯罪集团实施犯本罪,此时在认定主从犯时,首先要确定个行为人在共犯中的角色,如是组织者、领导者还是本罪的实行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其次要根据行为人在本罪所起的作用是为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综合以上因素,来考虑行为人在共犯中是为从犯还是主犯。 ②如果在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共犯的主体中,一方为具有给付劳动报酬义务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不具给付义务的其他犯罪分子。则在该种情形下的共犯,不属于共同正犯,而只能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了其履行义务的法律规定,构成本罪的正犯,至于其他的共犯,由于不具有作为的义务,因此,只能认定为本罪的帮助或教唆犯。对于构成帮助犯的行为人,应按从犯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而对于构成教唆犯的行为人,要根据其教唆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认定行为人是共犯中的主犯还是从犯。 另外,在单位共同犯罪中,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使得其在划分主从犯时,要复杂于自然人共同犯罪。首先,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中,也即本罪中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构成共同犯罪时,对于主从犯的认定,在此情形下,由于会产生因某个单位中的成员在整体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其他任何自然人都要大,导致我们认为此自然人主体所属的单位应为主犯,而其他单位应为从犯的错觉。在单位与单位的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应该根据各个单位在整体上对犯罪所起的重要性程度来认定,因此,不能将某个单位中的个人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主要作用等同于该单位在本罪中的地位。其次,在单位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时,同样要依据一般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同时还要将单位的作用或地位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因此,在单位共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在确定主从犯时,需将单位内部各成员的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并以单位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程度,来认定主从犯。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责任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修正)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修正)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1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2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4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5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6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7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8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9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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