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特征包括:1.主体:这一罪名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员,如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等。2.对象:主要包括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公共财物是指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共组织的财物,如国有土地、基础设施等;他人财物指私人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等。3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要特征包括:
1. 主体:这一罪名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员,如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等。
2. 对象:主要包括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公共财物是指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共组织的财物,如国有土地、基础设施等;他人财物指私人财产,包括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等。
3. 行为: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或公共财物。这包括直接占有、转移、隐匿、抵押、出售他人或公共财物等行为。
4. 目的:主要是以个人占有为目的,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刑罚。
职务侵占罪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既照顾到了不同机关履行职能的便宜性,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内部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相互配合。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从监视居住这一制度的价值定位来看,总体上它是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替代措施,一方面可以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
首先,监视居住可以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以监视居住进行替代。包括如下几种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若逮捕执行起来不方便的,或者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不宜逮捕;对于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即使符合逮捕的条件,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生活不能自理的亲属等需要他抚养,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唯一的抚养人的,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可以以监视居住替代逮捕;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出于办案的需要,如出于侦查策略的考虑,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如果羁押的期限已经届满,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的,出于维护人权的考虑,也必须变更为监视居住等的其他刑事强制措施。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存在特殊情况的也可以用监视居住来进行替代。这种特殊情况如下: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能提供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也无法提供保证金保证中的保证金的,那么取保候审就不有不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此时就要用监视居住来替代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的住处的,也可以变通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即到司法机关指定的专门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但是绝对不能在羁押场所或者专门的办案场所来执行监视居住,这是防止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来变相的羁押。
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犯罪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相关,让他们到自己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之后,到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可以折抵管制一日,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在监视居住之行的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督和监控,以切实保证监视居住的有效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控方式已向多元化发展,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至少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如果是在侦查阶段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侦查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的方式,如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须要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除非无法通知家属。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分别计算监视居住的期限。
在监视居住执行的过程当中,检察机关应当对监视居住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认为采取监视居住不当的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解除或者变更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会面临严重的后果,轻则因为情节严重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先行拘留,重则构成犯罪要与前罪数罪并罚。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也不得私自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在司法机关传唤的时候,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的到案;在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对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外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当将身份证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以及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般来说存在如下情况的,应当将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企图通过逃跑、自杀来逃避刑事追诉的,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干扰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对证人、举报人、被害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的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前述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同样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本罪的对象限于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及其单位的财物,包括货币、财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3.行为人具有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应把握两点:(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须利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实施侵占行为; (2)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占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区别的关键。 4.构成本罪,以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企业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是指侵占公司、企业财物10万元以上的。另外,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 五、犯罪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