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款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组织卖淫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款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组织卖淫罪罪名定义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从事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构成犯罪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行为人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一般来说只要实施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由于我国刑法有罪质和罪量的区分,一般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当对行为立案追诉。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区别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其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主要有:1、侵犯的客体不同引诱幼女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组织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引诱幼女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