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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常用刑法内容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有关联的罪名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概念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案例分析 李建明、林永发等5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到5年8个月不等。公诉机关指控,6月11日晚,被告人李建明、张杰、彭来平、林永发等多人纠合到107国道,对过往车辆用石头、砖块打砸或截停后推翻,造成多辆汽车损坏,现场秩序严重混乱。6月12日晚,被告人林永发、张杰、彭来平等多人再次纠合,到新塘镇东坑三横路起哄闹事。林永发还曾在今年3月14日与被告人张杰等,共同殴打并持刀将曾与其发生争执的被害人吴某捅致轻伤。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材料、法医鉴定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等证据。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法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永发、张杰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建明、彭来平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梦凌的行为已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4年、2年、2年和1年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案件辩护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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