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危险驾驶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拒绝赔偿:1.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或保险责任限额超过事故损失的金额;2.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例如投保人故意制造事故、酒后驾车等;3.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事故损失;4.投保人未支付保费或违反保险合同中的其他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纠纷;2.提起诉讼,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处理;3.寻求法律援助,向专业律师咨询并寻求帮助。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具体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最终结果
根据中国法律,危险驾驶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拒绝赔偿:
1.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或保险责任限额超过事故损失的金额;
2. 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例如投保人故意制造事故、酒后驾车等;
3.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事故损失;
4. 投保人未支付保费或违反保险合同中的其他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纠纷;
2. 提起诉讼,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处理;
3. 寻求法律援助,向专业律师咨询并寻求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具体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最终结果会受到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影响。建议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建议。
危险驾驶罪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但是在执行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离,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特点。既照顾了不同机关的职能,保障取保候审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不同机关的相互制约。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具体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如下几项情况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小,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因而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二项,犯罪嫌人被告人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无社会危险性。
第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疾病或者怀孕,并且对他们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不会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犯罪的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高,但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情况,适用取保候审更适宜,适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而且又有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便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第四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但刑事诉讼程序并未进行完毕,仍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了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便宜性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如果继续羁押,势必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上述两方面的考虑之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适用逮捕等强度更高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但是因为逮捕的期限已经用尽,必须变更刑事强制措施而变为取保候审。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前两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而言,存在下述特殊情况的严禁适用取保候审。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累犯的情节,或者是犯罪集团的主犯,或者有可能以自伤、自残的方法来逃避侦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是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如行为人实施的是抢劫、强奸、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绝不能够根据取保候审的前两项条件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取保候审包括保证金保证与保证人保证两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保与人保。
第1项财保:
也就是缴纳保证金的保障方式。一般来说保证金最低应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当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可以在500元以上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并没有上限的规定,可以再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经济状况的前提条件下,来具体的确定保证金的金额。保证金金额没有上限,可以便宜的根据被告人的个人经济状况确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障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的有效性。保证金应当一次缴纳,必须使用人民币这一币种,同时应将保证金存入到执行机关所指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的专门账户中。
第2项人保: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取保证金保证。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不好,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资格:
为了保障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对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来说保证人应当有1至2人;同时保证人应当和本案没有任何牵连,保证人还应当有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以保证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必须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同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也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才能够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保证中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保证人必须切实履行保证人的职责,要随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未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如行政罚款,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义务:
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的,另一项义务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
第1项:
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遵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执行机关传讯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及时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来干扰证人作证,更不得实施任何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行为。
第2项:
根据具体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如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或者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会见或者通信;或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上交驾驶证、护照等证件。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后果: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会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况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先行拘留或者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要与先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存在企图逃跑自杀以逃避侦查和起诉的;或者实施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对被害人证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变更为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分别计算期限。
醉酒驾驶行为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两人以上共同故意醉酒驾驶,那么当然属于共同犯罪。笔者对上述典型的共同犯罪不再讨论,而是主要对劝酒人员、同乘人员、车辆提供人员、酒水提供人员等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进行简要分析。日本刑法规定了“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及“同乘罪”等新罪种,规定凡是向酒后驾车的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以及车上乘客都要受到严厉处罚。③我国能否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呢?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国情和源远流长的酒文化,不宜完全借鉴,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劝酒人员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判断劝酒人员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关键是看劝酒人员是否存在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果劝酒人员只是单纯的劝酒,并没有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键的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实施是醉酒者的意识决定的,和劝酒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由于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劝酒现象非常普遍,如果把劝酒者都认定为犯罪,那么会导致打击面过大,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相反,即使行为人没有劝酒,但存在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语言激励对方,极力劝其酒后驾驶,则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即教唆犯。(2)同乘人员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乘人员在胁迫或者教唆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情况下,或者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均能与机动车驾驶人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搭乘乙的机动车去某地,中途吃饭的时候,乙喝酒达到了醉酒状态。这时,乙本来想找个地方休息,但是甲由于赶时间,教唆乙醉酒驾驶,如果乙听从甲的教唆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甲构成乙的教唆犯。再如,甲搭乘乙的机动车去某地,中途吃饭的时候,乙喝酒达到了醉酒状态。这时,乙本来想找个地方休息,但是甲由于赶时间,胁迫乙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乙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屈服于甲的胁迫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乙构成胁从犯。又如,甲搭乘乙的机动车去某地,中途乙提出想喝点酒,但是车上没有,附近也没有卖酒的地方。这时,甲把自己带的一瓶酒拿出来供乙饮用,乙达到醉酒状态继续开车。这时甲构成乙的帮助犯吗?笔者认为,甲提供酒的行为构成乙的帮助犯。因为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能够推断出乙喝酒后会继续驾驶机动车,完全能够预测到乙会处于醉酒状态。甲明知乙将要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提供酒水,客观上对乙的行为起到了帮助或推动作用,促成乙构成危险驾驶罪,甲应认定为乙的帮助犯。又如,乙醉酒驾驶机动车,甲中途搭乘,上车后发现乙可能处于醉酒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甲没有劝阻,而是继续搭乘,那么,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吗?笔者认为,对醉酒驾驶不予劝阻的行为,不应构成共同犯罪。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对醉酒驾驶不予劝阻的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而不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可能作为犯罪处理。(3)车辆提供人员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车辆提供人员在明知借车人醉酒并且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才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甲向乙借机动车,乙在明知甲处于醉酒状态并且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将机动车提供给甲,乙明知甲将要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提供机动车,促成甲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时乙构成甲的帮助犯。如果甲向乙借机动车时并未醉酒,而是借到车后饮酒并醉酒驾驶,这时,因为甲乙双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乙只是一个单纯的机动车出借人,并没有和甲商量如何醉酒驾驶,乙的主观方面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4)商业场所经营者能否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饭店、商店等商业场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场所。如果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售酒水,机动车驾驶人饮用该酒水后醉酒驾驶,商业场所经营者和醉酒驾车人构成共同犯罪吗?笔者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表面上,商业场所经营者和搭乘人一样,为醉酒驾车者提供了酒水,帮助其实现了犯罪。但商业场所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出售酒水的行为只是为了营利,并不是针对某位机动车驾驶人,并不是为了让某位机动车驾驶人去醉酒驾驶,其主观上并没有让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故意。所以,商业场所经营者出售酒水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七、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八、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