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常用刑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有关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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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罪名概念
所谓的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行为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违反了消防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经消防监管机构的通知之后,仍然不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我国1979年的刑法并未对该罪进行规定,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对该罪名进行了规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