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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常用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相关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介绍贿赂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介绍贿赂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介绍贿赂罪是什么意思 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本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限定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人和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人。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公民,明显包含但不限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两罪的主观都是直接故意,但两者的故意内容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对其能够产生影响力,仍然利用关系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谋取到实际不正当利益为要件),达成其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故意。而介绍贿赂罪是行为人明知其沟通双方有行贿受贿的故意,仍然为双方进行非法居间行为,最后达成贿赂的故意。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介绍贿赂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达成的过程中,都是作为第三方,利用了自己在行贿人、受贿人起码一方的关系,最终达成贿赂犯罪。但前者行为人是利用已有的关系作为桥梁,帮助行贿人和受贿人建立贿赂关系,其影响力作用于犯罪前期;而后者行为人是自己作为贿赂收受人,利用了关系型的影响力或者权力型影响力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影响力相对作用于犯罪后期。 介绍贿赂罪的介绍人基础目的仅为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介绍人的存在相当于一个媒介,基于行贿人、受贿人双方的违法意愿,社会危害性较轻,所以法定最高刑为三年;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受贿人所利用的关系或权利只是其索贿、受贿的工具,基于其本身的违法意愿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其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即,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由于只是媒介,对其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定构成要件,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违法的构成要件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索取、收取贿赂:(1)不要求谋取到实际不正当利益,但其谋取的意图和利益的不正当性是法定的构成要件;(2)要求实际取得了贿赂财物,即有不法利益收入,这是行为人的主要目的,也是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的主原因之一。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法律规定,介绍贿赂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所促成的贿赂行为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介绍贿赂的手段恶劣,如设圈套、逼迫利诱,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的;介绍多人多人、多次,以及介绍贿赂个人得到“好处”数额巨大的的等情形。五、介绍贿赂罪罪数形态 如果介绍贿赂的人在介绍请托人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时,有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的人如果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请托人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从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应当说其介绍是手段,自己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从中渔利是目的,应当以斡旋受贿看待,最终以受贿罪论处为宜。当然,如果介绍贿赂的人虽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为他人介绍贿赂,但却未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不宜以斡旋受贿行为定性,即不应以受贿罪论处,而应构成介绍贿赂罪。六、介绍贿赂罪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第l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主体必须在二人以上;2、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介绍贿赂罪的共犯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分工不同,分别认定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七、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八、介绍贿赂罪刑事责任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第2款实际上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情形的规定,但从轻幅度比总则第67条规定的从轻幅度大,因为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联络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如指掌,他们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这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2、单位不构成本罪。九、介绍贿赂罪量刑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十、介绍贿赂罪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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