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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數、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相关刑法内容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數、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程度或造成严重后果。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只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即可。一般来说,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两人以上轻微伤,或者是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或者行为人殴打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弱势群体,或者其持凶器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行为人追逐、拦截、辱骂的是弱势群体,或者引起他的精神失常、自杀等等,以及醒为人强拿、硬要、故意毁坏财物,达1000元人民币以上或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要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 寻衅滋事罪罪数形态 寻衅滋事罪的罪数主要涉及到寻衅滋事行为直接致人重伤、死亡,对之如何定性的问题。例如,甲、乙、丙三人在某步行街欲与一漂亮女青年交朋友,遭拒后调戏该女青年。路人丁见状,批评、斥责甲、乙、丙三人。甲、乙、丙三人随即殴打丁,丁逃跑,甲等仍不罢休,追殴并将丁打成重伤。某人民法院对本案中甲等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共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定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作为情节恶劣考虑;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定故意伤害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寻衅滋事行为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性。笔者认为可以用牵连犯的理论对此问题加以解释。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很明显,上述案例中甲等三人以随意殴打丁为目的,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他们的结果行为导致了丁的重伤,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的罪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故意伤害罪较之于寻衅滋事罪而言是重罪,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处断原则,定故意伤害罪是适当的。六、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 寻衅滋事罪由于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及其“口袋罪”的特性,成为实践中难于认定的罪名之一。而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又因参与人员多,行为多样化,加深了对其认定的难度。笔者就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几种情况列举,并分析并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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