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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盜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
盗窃罪通用刑法内容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盜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ニ百ー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有关的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盗窃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侵占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盗窃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盗窃罪是什么意思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案例分析 案件背景1997年5月16日,张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表弟李XX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李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是一起在铁路货场盗窃十二件高档皮衣的重特大盗窃案件,本案被告人李XX参加了全部的四次盗窃犯罪活动,该起案件盗窃价值数万元。现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 代理过程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李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1996年3月11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李XX伙同刘XX(在逃)在西安西站运转场内,从900389号集装箱内盗窃圣路(SEANO)牌皮衣二件,分别为BM2051一件,BM2250一件,共价值2520元。作案后,被告人李XX和刘XX在返回途中,碰到被告人王XX、王XX,四人又重新回到900389号集装箱处,共同从集装箱内盗窃圣路(SEANO)牌皮衣四件,分别为AM2024二件,BM2207狐领一件,BM2207一件,共价值3260元。同日上午十一时左右,被告人李XX、王XX、郑XX结伙去900389号集装箱处,共同从集装箱内盗窃圣路(SEANO)牌皮衣二件,分别为AW800一件,BW2131一件,共价值1980元。同日十四时左右,被告人李XX、王XX、郑XX、郭XX去900389号集装箱处,共同从集装箱内盗窃圣路(SEANO)牌皮衣四件,分别为CN-2-R一件,CN-2一件,BW3005二件,共价值272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王XX、郑XX、郭XX盗窃铁路物资数额特别数额巨大和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XX其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王XX、郑XX、郭XX、王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予以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铁路运输秩序,保护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被告人李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该案《辩护词》的主要观点如下:一、关于本案部分赃物的价格认定问题。二、本案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三、本案被告人李XX是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综上所述,鉴于本案公诉书及其向法庭提供的价格评估的主体和表现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建议法庭采用在评估主体和法律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即本案第四被告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有关价格证据——《价格鉴定结论》,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同时,鉴于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显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充分考虑,在量刑时能够对被告人李XX从轻减轻定罪量刑。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几天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律师评析: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李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李XX是初犯,其本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以及本案价格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李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李XX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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