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常见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类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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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罪名概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引诱、欺骗或者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化,既包括诱使他人吸毒,也包括教唆和欺骗他人吸毒。这里的引诱教唆欺骗可作广义理解,但是应当注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都不应当包含强迫,否则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如行为人甲告诉行为人乙吸食毒品之后的感觉非常好,而且也不会存在上瘾的隐患,行为人乙信以为真便吸食了毒品,行为人甲此时便构成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
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