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ー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常见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ー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定义
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和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般是指消费者食用之后会由于非食品原料的毒理作用,在人体内产生不良反应损害机体的健康。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各种食品添加剂层出不穷,合理使用添加剂能够提高食品的保质期、口感、营养成分等,但是对于有毒有害的添加剂必须严格进行禁禁止,如现实中出现的工业酒精兑制白酒或者用不能饮用的污水来制造食品,牛奶中掺入石灰水,红心毒鸭蛋,三聚氰胺毒奶粉,地沟油等等,都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因此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刑法必须作出反应,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