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
保险诈骗罪通用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诈骗罪定义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投保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上述几类人员出于使自己或者第三人获取保险金的目的,而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行为。
保险诈骗罪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毁灭、伪造证据等方式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而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预防性措施。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并不是在任何犯罪中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刑事强制措施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不是必须要适用。即使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也必须考虑到合比例原则,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强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相当。即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在后续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保险诈骗罪罪名变迁
1979年制定刑法时,我国的保险诈骗犯罪并不突出,为此,刑法并没有单独规定保险诈骗罪,而是在诈骗罪中包含了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订),该法对保险诈骗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动,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规定第17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第198条将这一内容吸纳。自此,保险诈骗罪成为金融诈骗罪中的一个独立罪名。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