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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ニ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通用刑法内容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ニ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相关罪名 问法网律师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相关罪名有如下观点: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妨害清算罪。以上就是问法网律师提供的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相关罪名的内容,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在线留言咨询或者拨打4006064626电话咨询。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概念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负有义务披露重要信息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隐瞒应当披露的重要事实或者存在虚假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其他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立案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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