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于刑事犯罪,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诉讼措施,是指对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法院依法决定在案件审查阶段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目的是确保其出庭受审,并防止其逃跑、灭证或继续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依法批准逮捕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1.没有潜逃、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属于刑事犯罪,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诉讼措施,是指对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法院依法决定在案件审查阶段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目的是确保其出庭受审,并防止其逃跑、灭证或继续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依法批准逮捕后,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审:
1. 没有潜逃、串联、滞留、重大妨碍案件侦查、庭审工作的危险;
2. 没有重大违法、犯罪前科;
3. 没有使用暴力、威胁、贿赂、阻碍证人作证等手段干扰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理的危险;
4. 有固定住所或者其他可以确保到案的担保条件;
5. 有海外逃亡的危险的人,不得取保候审。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以上条件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可以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措施,如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地、不得接触某些人员、不得从事某些活动等。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等于无罪,只是一种在案件审查阶段期间的刑事措施。案件审查完毕后,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将根据审判程序判决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常见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本罪,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为他人利用,确实不知情而非法携带的,就不应构成犯罪。二是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大小等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物品数量很小,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能马上、主动交出的,也可不予追究处罚。2.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主体亦没有任何限制。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过失行为而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2)犯罪的地点不同。本罪要求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失火罪、过失爆炸罪没有地点上的限制。(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故意,是故意犯罪;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在主观方面表为过失,是过失犯罪。(4)对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本罪是危险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情节严重即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要求必须出现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品进人公共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并发生失火、爆炸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即以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论处。3.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表现为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弹药,比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要窄得多。(3)既遂形态不同。本罪是危险犯,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持有、私镀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既遂。4.本罪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界限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毋行、示威的行为。两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有相似之处,但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后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范围较前者要窄。(3)犯罪的地点不同。前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后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地点。(4)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5)既遂形态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既遂;后者是行为犯,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