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相关刑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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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罪名概念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重失职而遭受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一九九七年制定现行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
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具体可以分为疏忽型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和轻信型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故意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往往是故意的,但是被对方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过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