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ー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ニ十ー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ー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ニ十ー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通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为名,组织他人参加该类活动,并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并以此作为入会资格,并将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得薪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他人参加相关组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体有哪些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以及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但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行为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进行传销活动,实际上是进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变迁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禁止传销活动。2001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中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一百零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禁止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禁止传销活动,加大打击力度。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