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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有关的罪名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概念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行为人在依照国家 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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