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半年后归还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履行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或者资金据为己有或者挪用使用、非法占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分为两种情形,即数额较大或数额较巨的情况。对于履行行为,即在犯罪之后主动归还挪用的公款或者公共财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但是仅仅是归还并不意味着免除刑罚,依然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在司法审判中,是否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挪用公款半年后归还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履行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产或者资金据为己有或者挪用使用、非法占有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分为两种情形,即数额较大或数额较巨的情况。对于履行行为,即在犯罪之后主动归还挪用的公款或者公共财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处罚。但是仅仅是归还并不意味着免除刑罚,依然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在司法审判中,是否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挪用公款罪拘传
拘传是一种公检法三机关都能决定也都能执行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针对的是尚未被采取逮捕、拘留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对象:
应当注意的是,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定性的,不能够适用到证人、自诉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
拘传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是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而且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拘传时必须由上述机关中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且执行拘传时必须持有《拘传证》,法院执行拘传的必须有《拘传票》。
拘传的批准:
居传必须有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机关的检察长以及法院的院长批准。其他人员均无权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
拘传的特殊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之后,必须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不得有任何时间上的延迟。拘传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针对现实中所出现的以连续拘传而进行变相羁押的违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连续拘传,且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必须在12小时以上。
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其中既包括利用本人直接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根据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含义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表现形式: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危险程度和性质相似的违法活动自然包括在内,此种情况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这里所说的营利活动,国内多数学者认为是指合法的经济行为,即国家法律所允许的经营性活动,包括开工厂、办商店、炒股票、购买国债、用于集资或者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等,否则,其行为就属“非法活动”的范畴了。营利活动本身具有合法性,这是该种类型的挪用公款罪与前一类型的根本区别。 如果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返还本人或他人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所欠的债务,应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至于行为人在实际营利活动中是否获利,甚至亏本经营,均不影响本罪的认定。这种挪用行为构成犯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挪用数额较大。根据前述《司法解释》,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较大的起点。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是指挪用公款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生活消费或者其他非经营性支付,如偿还债务(因经营活动而欠的债务除外)、购置家具、修缮房屋、支付医药费等。如果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即构成本罪。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在案发前即被司法机关、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发现之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利息损失的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