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増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通用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増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近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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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定义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或传输、处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行为。
被告人X某某在犯罪主观方面处于一种被动的、从属的消极状态。
被告人X某某并非积极地预谋或者主动参与犯罪,她应另一被告人冯某某之邀,到其所开设的公司从事文秘工作,本来要谋求的是一份正当职业。该公司是经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X某某来此公司之初所接受的指派和从事的工作都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即便X某某接受冯某某的指使参与了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她的收入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她既没有因为参与了违法活动,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而额外分得犯罪所得,也没有因为违法行为次数的多少而获得额外的奖励。就是说,X某某并没有因为参与或者不参与犯罪而增减自己的收益,她在主观上毫无本案其他被告人为取得非法利益而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观犯罪故意。她的悲剧是错误的过分信赖另一被告人冯某某所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