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通用刑法内容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近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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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什么意思
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未满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被照护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国外亦有拟制强奸的相关规定,与本罪规定的旨趣相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