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ー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通用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ー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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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