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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删去本条内容)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ニ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集资诈骗罪常用刑法内容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ニ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删去本条内容)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ニ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集资诈骗罪概念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进行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强调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集资行为,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罪的客体是金融秩序以及被骗者的财产权。也就是说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即行为人通过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了金融秩序。本罪的次要客体是被骗者的财产所有权,即行为人通过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骗者的财产权因此受到侵害。 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是由1997年刑法金融诈骗罪专节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往往利用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的办法来搞假集资、真诈骗。在这种情况下,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观犯意和目的不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行为人是以诈骗的方法来集资;而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则是以集资的方法来诈骗。这是区分二罪的本质点。因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行为人虽有非法发行及非法牟利的目的,却没有纯粹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却绝非仅止于非法牟利,而是非法占有,即行为人的犯意在于以集资手法诈骗钱款到手,即便逃之夭夭。因而,假如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发行股票、债券后,全盘非法占有,从未打算偿还其“股本、股息”(即便是假股票、假债券),则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非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犯罪数额要求不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罪要求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方能构成刑事犯罪,否则应属行政违法行为;集资诈骗罪则不然,但凡为了非法占有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者,即便成立该罪,应根据该罪的第一量刑单位给予刑事处分。而若集资诈骗者诈骗数额达到“巨大”者,则属新刑法上对该罪所规定的数额加重犯情况,应按其相应的处断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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