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搜查罪常用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搜查罪概念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和住宅进行搜查构成犯罪的行为,本罪是1979年制定刑法时规定的罪名,在1997年制定现行刑法时予以保留。
非法搜查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住宅自由。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自由也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公民的住宅。
“住宅”的认定
从已经发生烟草专卖执法中的非法搜查罪判例来看,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很少见,主要是检查当事人的住宅引发的争议,那么什么是住宅,法律又是如何界定住宅的含义呢。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私人空间,是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被称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地方,所以保障公民住宅的安全,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在解释住宅时必须以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相对独立、封闭空间,如果以经营为目的的开放性空间则不能定义为住宅,比如个体商店、单位的办公楼、仓库、影剧院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虽然未规定必须有人居住为构成住宅的要件,但从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来看,应当作有人居住的理解,至于那些长期不住人的空房、集体仓库等,不经允许擅自进入的,不构成非法搜查罪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有一种情形,即对白天利用某场所从事商品零售等经营活动,晚上做生活起居之用的,一般认为,行为人如在夜晚或在其他停止营业的时间持续非法侵入该住所的,则可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由于住宅的外形结构不同,进入什么范围才视为非法侵入住宅呢,不可一概而论,应以封闭的空间作为住宅的范围:如独门独院的私有住宅,对其理解时应扩大至整个宅院,几户共有的院子,一般以公民居住的房屋为住宅,而独立的公寓式商品房,一般以各户封闭的居室为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