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常见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罪名概念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违背受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注意的是强奸罪在我们国家是不完整犯罪其犯罪对象只能包括女性。强奸罪中存在着拟制性规定,如果被害人是14周岁以下的,即使经被害人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仍然按照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奸罪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什么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毁灭、伪造证据等方式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而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预防性措施。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并不是在任何犯罪中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刑事强制措施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并不是必须要适用。即使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也必须考虑到合比例原则,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强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相当。即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在后续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
强奸罪罪数形态
强奸罪与其他罪有如下情况需要注意区分罪数问题(1)行为人在强奸的过程中,因为使用暴力压制反抗或者因为强奸行为粗暴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强奸罪一罪一定罪处罚。(2)行为人在强奸之后为了杀人灭口或者泄愤报复或者满足变态心理,而又对被害人实施杀害、伤害行为的,应当以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杀死后,强奸尸体的行为,应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并罚。(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实施强奸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另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行为的,也应当数罪并罚(4)其它犯罪中能包容强奸罪的情形:a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被害人的;b强迫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中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七、强奸罪共同犯罪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情况(1)两人以上共同强奸同一妇女,这种情况构成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2)存在帮助犯或者教唆犯的情况。首先,需注意这里的帮助犯和教唆犯很可能为女性,女性只是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但可以作为帮助犯或者教唆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教唆犯采取的是共犯独立说,即使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仍需对教唆犯以强奸罪(未遂)进行处罚,不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要注意区分轮奸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的差别,可以从两个案例来分析。如,甲乙两人共谋强奸丙,甲强奸之后乙良心发现,放弃强奸,则对甲乙均成立强奸罪既遂。再如,甲乙丙三人共谋强奸丁,其中甲乙两人先后实施完强奸后,丁祈求丙,丙放弃,则对丙成立强奸罪(既遂),对甲乙则成立强奸罪(既遂),并要对轮奸这一加重情节承担法律责任。八、强奸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只要存在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形,即达到强奸罪的立案标准。九、强奸罪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应从重处罚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加重情节包括:(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十、强奸罪量刑意见 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三人的,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强奸妇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2)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3、奸淫幼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十一、强奸罪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