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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ニ条之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ニ条之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有关联的罪名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义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构成犯罪的行为。 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竞合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人脱离家庭或者其监护人的行为,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两者犯罪对象既有所重合,又有所不同,当行为人将被拐骗的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起来实施本罪时,因不符合拐骗儿童罪要求,对该行为人仅以本罪论处,与拐骗儿童罪不可能产生竞合。当行为人将被拐骗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起来实施本罪时,才可能与拐骗儿童罪产生竞合。对于行为人先实施了拐骗多名儿童的行为后,刁‘起意组织被拐骗的儿童实施本罪的行为,此时两行为独立构成犯罪且主观上不存在联系,是两个行为,两个犯罪故意。实施拐骗儿童罪和本罪数罪并罚,对此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争议。对于行为人为了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法活动,先拐骗一定数量的儿童,然后组织他们进行违法活动,产生的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竞合,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争议。 笔者认为,若按牵连犯来解释,行为人先拐骗一定数量的儿童,然后组织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拐骗儿童独立构成了拐骗儿童罪,成为本罪的手段行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本罪的目的行为,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构成了牵连犯,从一重处罚。若按想象竞合犯来理解,拐骗儿童罪中的“拐”不应该按字典含义来理解刑法用语,其包括了暴力、胁迫、欺骗、利诱等行为方式。而组织行为为包含了暴力、胁迫、诱骗、利诱等行为方式,可以说拐骗行为属于组织行为中的一种,一个拐骗行为构成了拐骗儿童罪和本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似乎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都能解释的通,但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完组织行为便构成本罪。如果说拐骗儿童的方式是组织行为的一种,实施完拐骗儿童的行为便构成本罪,理解为想象竞合犯便有所牵强,所以理解为牵连犯更合理。无论是牵连犯还是想象竞合犯,在量刑上,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从一重处断,并没有太大差别。拐骗儿童罪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严重情节成为定罪的关键,不具有的以拐骗儿童罪处罚;具有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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