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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之ー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常用刑法内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ー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什么意思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满14周岁的儿童,在公共场所进行乞讨,而损害了残疾人和儿童身心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组织残疾人和儿童在公共场所实施乞讨。这里的暴力是指通过殴打、捆绑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损害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或损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这里的组织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引诱、强迫、拐骗、招募、雇佣等方式,将残疾人和儿童聚集在一起,实施乞讨。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组织残疾人和儿童进行乞讨,必须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如果通过利益分红等利诱的方式来组织乞讨,不构成本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罪名变迁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非法牟利,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专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严重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危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予以惩治。 由于本罪凸显的社会问题严重,故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时就已提出,但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在审议通过,为保持法律的系统性与一致性,故拿到《刑法修正案(六)》审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199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19个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其中,第17条新增了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继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利用他人乞讨行为予以处罚之后的另一项重要立法,对于打击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等犯罪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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