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条法律规定了非法组织赌博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其中明确规定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也构成犯罪。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是一种非法组织赌博的行为,即使没有盈利动机,只要进行赌博活动,仍然构成犯罪。根据具体情节的轻重,可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
根据中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条法律规定了非法组织赌博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其中明确规定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也构成犯罪。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是一种非法组织赌博的行为,即使没有盈利动机,只要进行赌博活动,仍然构成犯罪。根据具体情节的轻重,可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赌博在中国是非法的,无论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不以营利为目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开设赌场无论是否盈利,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处罚。
开设赌场罪客体指的是什么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行为人通过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游戏规则、赌具、赌资、筹码等,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因而要对行为人开设赌场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刑法第303条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原来的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而修改后的赌博罪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因为在开设赌场中含有多人聚众赌博的情形,所以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就有可能重合。如何区分和界定赌博罪中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罪,是司法人员在实践的过程中的一大难点。但是在审理涉赌案件的实践中仍不难发现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一)时间上的不同,开设赌场罪一般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即在一段时间内赌场是持续不间断的对参赌人开放的,只要是参赌人员来到赌场就能参与赌博活动,不需要再行组织人员。赌博罪的时间上则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赌博罪中的参赌人员是临时组成的,赌完即散,下次赌博则要重新再组织。 (二)地点上的不同,开设赌场罪的地点具有固定性,开设赌场一般需要专门的营业场所,并且具有固定性,其在短时间内不会变动。赌博罪的场所则是多样的、不固定的,有的是在自己家中,有的是在临时租住的地方,如出租房、宿舍、宾馆、旅店等都可能成为赌博的场所。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往往是长时间租住在固定的宾馆内。 (三)组织形式不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其有一个具体管理制度,赌场人员有的望风,有的提供赌具、赌资、餐饮等服务,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并且按劳索酬。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不参与赌博,他们只是协调赌场的各项工作,维护赌场的正常秩序及组织人员参赌。赌博罪只则是由赌头、赌棍临时召集的,具有临时、松散的特点,赌头不存在对赌博场所的管理,也不存在对参赌人员提供相关的服务,赌头一般参与到赌博当中,赌博的方式、规定也都是由参赌人员共同商量决定的。 (四)开放程度不同,开设赌场具有半公开性,其开设赌场的地点、时间、赌博的方式、组织者被一定的社会群体所知晓,参赌人员也会自动前来参与赌博。赌博罪一般是具有隐秘性的,赌头只在小范围且是固定的人员中组织赌博,赌博罪的隐秘程度较高,只被在非常小的社会群体知晓。 (五)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不同,开设赌场罪追究的人员一般是组织者、经营者,同时为赌场提供服务的如望风、派牌、帮助组织者收取红利等工作人员均为开设赌场的共犯,而其他的参赌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是治安处罚。赌博罪中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是是一般的参赌人员,即只要是参与了赌博并构成犯罪的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营利方式不同,开设赌场犯罪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是以抽取红利、板庄作为其营利手段,因为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不参与赌博,其是以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服务而赢利的。赌博罪中的营利是指赌头、赌棍通过赌博来赢取其他参赌人员的财物。赌博罪与开设赌场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其赢利的方式有较大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