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之ー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ー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有关联的罪名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定义是什么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满14周岁的儿童,在公共场所进行乞讨,而损害了残疾人和儿童身心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组织乞讨者大多都以牟利或获取金钱为目的,甚至为发家致富的一种门道。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并没有规定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必须出于牟利的目的,因此,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对为了非牟利或获取金钱为目的,如以解危困、求生存为目的的组织乞讨者,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构成本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动机,多是为了不劳而获或贪得无厌,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