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ニ条之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常用刑法内容
第二百六十ニ条之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义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构成犯罪的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客体包括什么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包括社会管理秩序。但是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因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次要客体才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行为只侵犯其中之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隶属于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的范畴,地位和拐骗儿童及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平等来作为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二条拘第二款,可以发现这三个罪名的主体均是儿童或者未成年人,据此来推断立法者增设该罪的本意应该与前两个罪名相一致,即都是为了保护儿童或者未成年人拘相关权益,防止某些为了获得自身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活动。假如本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仅仅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就会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促使未成年人在自愿的主观态度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于在此种情形下并不必然会损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及人身自由,从主观分析未成年人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也是出于自愿,所以就很难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固然,这种情形下并不必然会给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或自由带来直接损害,但是从未成年人所处的成长阶段来看,其人格还未定型有极大的塑造潜力,应该是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培养健康人格的阶段,而某些有不良企图的人把他们组织起来去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以获得自身的不法利益,无疑是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及享有塑造健康人格的机会,本该接受良好教育的未成年人在行为人的组织下走向歧途,这就给未来社会带来了隐患,无可避免地扰乱社会的管理秩序和治安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