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ー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ー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明知道其生产或者销售的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的药品或者非药品,仍然予以生产和销售构成犯罪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客观要件
本着客观方面表现为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属于假药的药品或者非药品的行为。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假药并非是指没有效用。这里的假药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假药也包括非药品,还包括不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上药品的概念,但是却具有效用的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变迁
从1979年刑法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我国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定罪总共进行了三次修改。 1979年刑法第1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997年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后,两高于2009年5月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仅仅是针对在办理此类犯罪中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指导下解释,对此类犯罪的定性及量刑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2011年《刑法修正案》突破了以往的壁垒,对生产、销售假药问题的定罪与量刑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危险结果要件删除。只要有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由此,该罪由“危险犯”归入“行为犯”。这意味着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入罪门槛的变化,充分体现出国家对惩罚药品安全犯罪的决心。而是改变了原刑法中关于罚金数额按销售金额的比例来计算的规定。三是对加重构成进行了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