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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通用刑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义是什么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行为人运输、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者运输使用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及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罪客观要件 本罪从客观方面来看,包括如下几项行为,第1项是行为人明知道相关的信用卡乃是伪造的,而仍然予以持有或运输的,或者行为人明知道相关信用卡的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且数量较大,而仍然持有运输的。第2行为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第3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第4种行为是行为人购买、为他提供或者出售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领信用卡。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身份证明不只包括身份证,也包括军官证实凭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等能够证明行为人身份的证件。 如果行为人骗领了信用卡之后,又进行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信用卡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只能由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严禁伪造、冒用。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6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伪造、变造银行卡的;恶意透支的;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直接破坏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损害合法持卡人及发卡机构的经济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刑法打击。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用卡作为一种现代化金融产品,自1952年问世以来,以其信用程度高、使用范围广,同时具有消费、购物、汇兑、取现等多种功能,迅速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大众化支付工具。就立法意义而言,只要是针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的犯罪,都属于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信用卡犯罪。因此,就立法本意上讲,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含国际通行意义上的信用卡,也包括借记卡。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个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中的信用卡的含义与目前银行和金融机构所规定的银行卡的范围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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