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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數、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常用刑法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數、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概念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程度或造成严重后果。 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起哄闹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毁坏他人财物,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行为人寻衅滋事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毁坏、占有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行人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是指行为人出于精神空虚、逞威风取乐等。行为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行为人造成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并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严重后果,或者行为人随意殴打的是精神病、残疾人等群体,持凶器殴打他人。一般来说,行为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行为人强拿硬要、任意毁坏公私财物也是出于精神上的空虚。一般来说行为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情节恶劣。我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必须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罪名变迁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独有的罪名。我国古代刑律中也没有类似寻衅滋事罪的规定,现有的寻衅滋事罪源于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条文在具体列举了构成流氓罪的三种行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同时,还有一个“兜底性”的行为描述,即进行其他流氓活动。但是何为其他流氓活动,79年《刑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对此也很难把握。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典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修订前刑法第160条将寻衅滋事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予以规定,现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293条)。由于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刑法理论也认为寻衅滋事罪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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