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ー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ー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什么意思
所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和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般是指消费者食用之后会由于非食品原料的毒理作用,在人体内产生不良反应损害机体的健康。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各种食品添加剂层出不穷,合理使用添加剂能够提高食品的保质期、口感、营养成分等,但是对于有毒有害的添加剂必须严格进行禁禁止,如现实中出现的工业酒精兑制白酒或者用不能饮用的污水来制造食品,牛奶中掺入石灰水,红心毒鸭蛋,三聚氰胺毒奶粉,地沟油等等,都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因此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刑法必须作出反应,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因此,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如在云南会泽特大销售有毒假酒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李某分别批量购进甲醇兑制的“散装白酒”,在得到村镇干部“此酒有毒,已毒死了人,要封存.不准再卖”的通知,无视政府禁令,继续出售,均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人均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条件。

